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德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大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10民初531号
原告: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德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大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香。
被告:山西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董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原告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德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大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新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董茹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18年5月15日,原告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68元,减半收取计25784元,由原告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游秀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温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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