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财保358号
申请人:***,男,回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王家屯中巷东三条**。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美姿,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职业不详,驻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首润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68.5%的股权;对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21%的股权;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园X区X号楼X层X单元XX室房屋予以保全查封;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区XX号楼X至X层X室的房屋予以保全查封;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里X号楼X层X单元X室的房屋予以保全查封;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区X号楼X层X单元X室房屋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68.5%的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不得办理股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21%的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不得办理股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三、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号楼X层XX号室房屋(产权证号:京房XX字第**)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为所有权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号楼X至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X京XX字第**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为所有权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X号楼X至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XX字:X京XX字第**查封期间不得为所有权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将登记在被申请人*美姿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里X号楼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京(XX)大不XX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为所有权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屋[产权证号:京(XX)大XX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为所有权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