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5532号
原告:北京舒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院**楼**1625。
法定代表人:乾宇。
被告: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英文。
原告北京舒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乾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舒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佰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