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406民初175号
原告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与被告北京燕山建安科技有限公司、鹤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以原、被告各方多次自行协商,二被告答应近期给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0元,由原告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许 鑫
书记员 芦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