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406民初769号
原告: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住所地:友谊县友谊路东侧石门街北侧。
经营者:***,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经营者,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鹤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鹤伊公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燕山建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代勤良,职务:总经理。
原告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与被告鹤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燕山建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友谊县顺杰管道安装施工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