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90号
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久敬庄路世界之花假日广场C3座10层1030室。
法定代表人:隋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男,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裁。139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香,女,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139XXXXXXXX
被告:浸秀夜宴(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浸秀夜宴(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12月1日,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天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许 萌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