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屹华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2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停,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隋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新国

审判员   高中日

审判员   王化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记员 王庆光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