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2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停,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隋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2民初7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青岛凯贝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新国
审判员 高中日
审判员 王化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甜
书记员 王庆光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