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0578号
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久敬庄路世界之花假日广场C3座10层1030室。
法定代表人:隋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浸秀夜宴(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新国。
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浸秀夜宴(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谷培培
二 〇二一 年七 月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