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民终257、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中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0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系受宣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上诉人北京中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5008、5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北京中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