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11执异1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59911985B。
法定代表人邵德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英卫,该公司东北地区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佳,辽宁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景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巍,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抚顺华泰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34197252R。
法定代表人陈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海仲,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本院(2009)顺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一案,即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2013)顺执字第58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抚顺华泰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本院(2009)顺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称,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时参加工商年检,于2014年2月10日被告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作为实物出资的68台(套)机械设备(当时评估价值为450万元),被其股东抚顺华泰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偿占有、使用至今,致使被执行人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清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申请追抚顺华泰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抚顺华泰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称,应该驳回申请人追加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公司没有无偿接受过科发公司的设备,更没有占有使用资资产。现在这68套设备仍然存放于当时科发进入我公司的厂房之内,到2007年之后华泰公司就已经停产了。
被执行人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称为;我公司虽然营业执照被吊销了,但是主体资格没有丧失,处于停产状况和闲置状况。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09)顺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抚顺华泰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偿占有、使用被执行人的资产,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抚顺华泰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另查明;2001年3月6日抚顺电瓷厂实物出资450万元、抚顺电瓷厂进出口有限公司货币出资50万元设立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3日经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抚顺电瓷厂实物出资450万元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90%)的股权转让给抚顺华泰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1年2月25日抚顺电瓷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抚顺中晟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抚顺电瓷厂进出口有限公司将货币出资50万元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0%)的股权转让给抚顺中晟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2月10日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时参加工商年检,于2014年2月10日被告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属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仅是公司的经营资格,公司的法律人格仍然存在,仍可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中提出作为被执行人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抚顺华泰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偿接收、占有、使用至今一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抚顺科发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进行清算或注销,故申请人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追加申请不能获得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国创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岳振宾
人民陪审员 尹延萍
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松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