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12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兆堂、抚松县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吉062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