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21执异7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陈雯雯,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锡钟,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2206210010000025XXXX的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希友
审判员 张文君
审判员 杜景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清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