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621执保146号

关于申请人李茂海与被申请人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2020)吉0621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茂海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抚松县图书馆在欠被申请人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56,000.00元范围内不得清偿,查封期限二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本院向抚松县图书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抚松县图书馆在欠被申请人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56,000.00元范围内不得清偿,查封期限二年。抚松县图书馆收到并协助,但是仅剩余质量保证金447,374.00元未支付被申请人抚松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0)吉0621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21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