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6执20838号
申请执行人***,无职业。
被执行人格瑞(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九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程俊德与格瑞(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向申请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