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2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世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劵、无银行存款,矿山被另案查封,现无法变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达成还款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8日,按协议履行第一批款项20万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任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