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82民初1306号
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南8街坊建业银座1号楼8层01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灵宝市北区工业园区振兴路西侧3幢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原告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