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22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南八街坊建业银座1号楼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陕州大道与神泉路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三角医养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无存款,无车辆,无住房登记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曲鸣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