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隆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船营区虹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隆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隆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委托一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吉林市隆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交纳保全费3050元。***于2020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负担。保全费3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炜
审判员*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