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执2500号
申请执行人:***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永。
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农街巴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
申请执行人***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农街巴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蛟河市新农街巴虎村村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70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57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欠付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被告蛟河市新农街巴虎村村民委会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蛟河市新农街巴虎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8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蛟河市新农街巴虎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查,蛟河市新农街巴虎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股票、银行账户等登记信息。蛟河市新农街巴虎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