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12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42年6月22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才,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百威英博(长春)啤酒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区域经理,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颖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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