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吉0112行审6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45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石,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双阳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610室(长白公路77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双自然资(监)罚[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申请执行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10月1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双自然资(监)罚[2019]76号送达被执行人。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长双自然资(监)罚[2019]76号}里的“1、责令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8平方米,限期十五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的建筑占地18平方米的通信基站。”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又于2020年4月20日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被执行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以上行政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6月份占用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信家***集体土地建一座通讯基站,占地面积18平方米,占地地类为农村道路,规划用途为农村道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地类证明、违法用地照片等证据为凭,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8平方米,限期十五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的建筑占地18平方米的通信基站。
2、对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的农村道路1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90.0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长双自然资(监)罚[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2项,缴纳了罚款。现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
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调查取得被执行人非法占地的事实证据,依法向被执行人告知了其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送达处罚决定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依法进行了催告,程序合法。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长双自然资(监)罚[2019]7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即:“责令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8平方米,限期十五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的建筑占地18平方米的通信基站。”由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