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国盛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1828号
原告: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国盛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国盛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吉林华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