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凯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初3400号 申请人:***,男,满族,2000年7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153759733,住所地宽城区天光路31号温馨花园17幢120室。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7180525XD,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昌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