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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4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0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153759733,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31号温馨花园17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7180525XD,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4,0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对该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4,0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4,390元,由申请人***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