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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49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0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153759733,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31号温馨花园17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7180525XD,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做出(2023)辽0112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4,0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4,052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费4,39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