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49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02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153759733,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31号温馨花园17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7180525XD,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做出(2023)辽0112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4,0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4,052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费4,39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