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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3406-2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保全费2,0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