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与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执监43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博,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王四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
法定代表人:张品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吉01执76号。经审查该案不符合指定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守慧
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常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