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0621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王福源,系抚松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泉,系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员。
被执行申请人: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品成。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保障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吉林省盘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准予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松县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韩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卢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