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再5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莆田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民,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店子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基政,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店子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吉02民申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案件受理费30,240元,减半收取15,120元,由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卢亚城
审判员 毕雪松
审判员 丛军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