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莆田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民,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神农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宜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宇,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神农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宜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宇,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孙来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宇,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来虎,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神农庄园有限公司、吉林市神农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来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谊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卢亚城
审判员 毕雪松
审判员 丛军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