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2民初5662号
原告:榆树市古建筑材料厂。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吉林满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刘**,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榆树市古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吉林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告吉林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27日经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本院认为,本案吉林市大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榆树市古建筑材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92.0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