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1民初3072号
原告: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蛟河市金斗宫负责人,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保全费1218元,合计2765元免收。
审判员 赵宏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