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230民初2955号
原告:代兴国,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道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道社区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5552702236。
法定代表人:陈久章,经理。
原告代兴国与被告***、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代兴国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兴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兴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代兴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隆应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