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21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2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500000.00元及利息1674647.77元,律师费312985.00元;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8607.00元(已申请退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
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无财产。
3、我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房产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
4、我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我院于2021年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新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毛 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