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221民初858号
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
法定代表人:李德文,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御,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道社区商住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久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嘉业华府**/div>
法定代表人:赵红梅。
被告:陈久章,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农商行)与被告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建筑公司)、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金担保公司)、陈久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吉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御,被告恒久建筑公司、陈久章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金担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恒久建筑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至2020年4月13日的借款利息(含复利)1,674,647.77元,合计6,174,647.77元;后续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4,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45%的标准计算,同时在罚息的基础上计收复利;2.判令恒久建筑公司承担原告聘用律师所产生的代理费43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律师代理费312,985元);3.判令国金担保公司、陈久章对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恒久建筑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18日止,合同对借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国金担保公司、陈久章为恒久建筑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后,恒久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付息方式履行清偿义务,经原告多次与各被告协商催款,至今未果。原告认为各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各被告承担清偿义务及担保责任。综上,各方就解决争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恒久建筑公司与陈久章共同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原告计算复息和罚息属于重复计算,不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讼要求陈久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金担保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永吉农商行提交的证据: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可以证明恒久建筑公司向永吉农商行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借款逾期后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事实,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2.《保证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各一份,可以证明国金担保公司、陈久章为恒久建筑公司在永吉农商行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3.贷款凭证、电汇凭证、出账通知书、支付通知书(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利息试算清单、还款交易流水表各一份,可以证明恒久建筑公司向永吉农商行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永吉农商行向恒久建筑公司发放借款,及恒久建筑公司偿还部分借款利息的事实,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4.恒久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关于对恒久建筑450万贷款导致本息逾期原因的说明》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二份,可以证明陈久章为恒久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恒久建筑公司借款到期后未按期还款,2018年5月24日及2019年4月24日永吉农商行向恒久建筑公司、国金担保公司、陈久章催收贷款的事实,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5.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15〕325号文件一份,恒久建筑公司及陈久章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6.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吉林省律师协会吉律发〔2017〕2号文件各一份、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张,可以证明永吉农商行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12,985元的事实,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30日,恒久建筑公司与永吉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对借款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如下约定,1.恒久建筑公司向永吉农商行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2.借款实行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4.35%上浮80%(即年利率7.83%),逾期罚息利率以贷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即年利率11.745%);3.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如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4.借款逾期的,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5.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国金担保公司与永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陈久章为永吉农商行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一份。其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和永吉农商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载明:“鉴于恒久建筑公司在永吉农商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4,5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我愿意为该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时,我承诺无条件代为偿还,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本承诺书构成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6年9月30日,永吉农商行向恒久建筑公司发放贷款4,500,000元,贷款发放至恒久建筑公司受托账户吉林市昌昊泓升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5月24日,永吉农商行催收贷款,恒久建筑公司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陈久章名章,国金担保公司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赵红梅名章。2018年5月28日,恒久建筑公司为永吉农商行出具《关于对恒久建筑450万贷款导致本息逾期原因的说明》一份,载明借款到期后恒久建筑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2019年4月24日,永吉农商行催收贷款,恒久建筑公司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陈久章签名,国金担保公司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赵红梅名章。2020年6月20日,永吉农商行与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于2020年9月10日开具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承接永吉农商行本案涉及的诉讼事宜,永吉农商行向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312,985元。借款到期后,恒久建筑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0年4月13日,恒久建筑公司尚欠永吉农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674,647.77元(包括罚息、复利)。
本院认为,关于恒久建筑公司应否承担给付借款本息责任的问题。永吉农商行与恒久建筑公司签订《个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金额、期限、借期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复利等事项,以上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永吉农商行已经按合同约定如数向恒久建筑公司发放了贷款,恒久建筑公司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恒久建筑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永吉农商行要求恒久建筑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674,647.77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以后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1.745%给付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永吉农商行主张的借款复利及律师代理费问题。永吉农商行与恒久建筑公司签订《个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付息,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借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上述约定条款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恒久建筑公司及陈久章抗辩借款复利及律师代理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应支持。恒久建筑公司与永吉农商行之间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在金融借款合同签订过程中,关于借款的金额、利息、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借款人首先应尽到注意义务。借款合同中复利及律师代理费条款,本院经审核后认为,上述条款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情形,亦不存在免除永吉农商行责任、加重恒久建筑公司责任、排除恒久建筑公司主要权利的情形,故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恒久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永吉农商行借款复利及律师代理费。永吉农商行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12,985元,该费用未超出本地区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且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综上,对永吉农商行要求恒久建筑公司给付借款复利及律师代理费312,9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国金担保公司及陈久章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国金担保公司与永吉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了保证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限等事项,应视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恒久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永吉农商行在保证期间内向国金担保公司进行了催收,故永吉农商行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国金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陈久章为永吉农商行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承诺书载明系因恒久建筑公司在永吉农商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其愿意提供保证担保,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时,其愿意无条件代为偿还,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承诺人处有陈久章的签名及捺印。该承诺书上承诺人虽处加盖了恒久建筑公司的公章,但从承诺书的标题、内容来看,此承诺书应为陈久章以其个人名义为永吉农商行出具的。恒久建筑公司抗辩承诺书系公司出具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陈久章作为恒久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其个人名义为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恒久建筑公司未按期偿还永吉农商行借款时,陈久章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永吉农商行与陈久章对保证担保的方式、内容未进行明确约定,对保证担保期间约定为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依据法律规定,陈久章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恒久建筑公司的全部债务(即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综上,对永吉农商行要求国金担保公司、陈久章对恒久建筑公司的贷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国金担保公司、陈久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恒久建筑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674,647.77元,本息合计6,174,647.7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以后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12,985元;
三、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久章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6元,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9元;由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久章共同负担28,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 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艺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