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执30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陈久章,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蛟河市金斗宫负责人,住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吉02民终2528号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3,7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3,7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欠付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078元、保全费1,218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8,296元,由***负担8,146元,由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7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本院查明,***暂无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吉林市恒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张德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赵宏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