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执1738号
申请执行人:**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33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市高新区警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进行执行问询。2022年12月30日申请人**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人**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 籍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梓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