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6民初2226号
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2.00元,由原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嵩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