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83民初220号之二
原告: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33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告:舒兰市“三供一业”建设项目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原告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宏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舒兰市“三供一业”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