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泓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博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11民初239号之二
原告:***,男,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常骏,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女,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常尹盛,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骏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村沅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常骏,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泓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1号楼丰满区现代服务业基地602室。
法定代表人:常尹盛,总经理。
原告**博与被告常骏、**、***、常尹盛、吉林骏杰化工有限公司、吉林市泓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现**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博负担。
审判员魏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