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第三人:**,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履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市琦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29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冯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