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2805号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大街17号创业园1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秦瑞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