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瑞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瑞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2805号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子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大街17号创业园1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秦瑞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威派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