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0204执保224号
申请人: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园***,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园***。
经营者:王艳锋,女,1968年3月8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青岛街庆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苗德刚。
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园***与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开设的XXXXXXXXXXXXXXXXXX号账户中的1,278,486.28元,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开设的XXXXXXXXXXXXXXXXX号账户中的1,278,486.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