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667号
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厚,经理。
被告: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苗德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阴 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