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667号
原告: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厚,经理。
被告: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苗德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阴 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