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296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园***,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艳锋,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王艳锋,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生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园***、王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民终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按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154,946.8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2022年4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艳锋支付宝账户存款1,459.64元予以扣划,并于2021年11月20日向申请人退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证劵、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艳锋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一套,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予以查封,因有银行抵押贷款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
4、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到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艳锋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带领下未能找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园***所在地。
7、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全伟
审判员 张亚民
审判员 金博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