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0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北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市昌邑区珲春北街18号楼1号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吉BZL567”、“吉BGP172”、“吉BFP372”汽车车籍予以查封,故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家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