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291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舒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吉02执监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583.38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27183.38元,收取执行费15400.00元。此外,经查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久亮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