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91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舒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灵敏,财务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判决主文确定的工程款本金968,300.00元,利息69,493.82元,诉讼费13,483.00元。另承担案件执行费14,400.00元。合计1,065,676.82元,扣除已执行252,583.38元,剩余813,093.44元于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交至本院执行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放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吉林市首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放弃(2017)吉0291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诉讼费30,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久亮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