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民初71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黄旗屯街道解放西路20号北大湖地税局三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孙琦,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诉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坤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1000000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1000000元。
上列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