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执保513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北大壶经济开发区雪上项目综合训练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琦,经理。
被保全人:***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雄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唐思琪,经理。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吉0284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磐石支行的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祥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光辉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静波